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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
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【资料图】
依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
市规则》和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
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独立董
事,审慎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(以下简称“本次会议”)相关会
议资料,本着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,现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
见如下:
一、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》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
的事项,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,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,
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置换时间符合
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。内容及程序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
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
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及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》等有关规定。
综上,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。
二、《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》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,并保证资金流动性、安全
性,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,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
集资金(含超募资金)进行现金管理,购买安全性高、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中低
风险理财产品,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,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,获
取良好的资金回报。
综上,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
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签署页一)
邓仰东: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
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签署页二)
陈美汐: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
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签署页三)
胡殿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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